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肖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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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 法律依据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债权转让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除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清偿仍构成有效清偿,但不是指债权转让无效或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可以随时通知保证人,从而使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无须重新办理设立手续 抵押权随着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转让后是否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呢?债权转让不是新设债权,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无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受让人即取得抵押权。主要理由为: 首先,附有不动产抵押权的合同债权转让,虽然合同债权转让属于法律行为,但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应为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定效果,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含不动产抵押权)变动依登记生效,仅指设立该不动产物权,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而随同债权取得的不动产抵押权属于继受取得,应当类推适用关于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其生效不以变更登记为要件。 其次,债权转让,针对主债权设立的抵押权继续存在,无须再行登记,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 (三)在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抵押权并不一定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不随同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并不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处分上的从属性,而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在处分上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只能随基础法律关系一同转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总额是不确定的,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尽管某一具体债权转让了,但将来还有发生债权的可能。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权自不能随之转让。 “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