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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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我国《产品质量法》既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又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三)确定“合理期间”的两个起算点
一个是买受人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瑕疵的次日。
另一个是买受人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瑕疵之次日。所谓应当发现,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的检验,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即能发现标的物的瑕疵,而不必凭借特殊的工、仪器等设备或者有赖于有关专家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这个时间点是根据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等具体情况作出的法律推定。在无法查明买受人是否发现标的物瑕疵的情形下,应使用合理推定的方法确定检验期间的起算点。
合理期间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判断买受人通知是否超过合理期间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标的物检验的难度、买受人检验能力等综合因素,以合理推定检验所需要的时间。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买受人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所需要的时间,以及买受人从事检验和通知事宜所必要的其他时间。然后,根据累积的时间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买受人通知标的物瑕疵的期间。
(四)普通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在检验期间的区分
检验期间制度是商事交易中便捷、效率原则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其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具有较高的理性程度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商人。
对非商人之间的民事买卖,或者买受人一方为普通消费者的,机械适用检验期间制度会不适当地加重买受人的注意义务,有时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对于民事买卖或者买受人为一般消费者的情形,在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是否公平的认定以及合理期限的确定方面,都应当将其与专业商人之间的买卖区别开来,以契合现阶段我国现实的国情。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刘姗姗
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律所期间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接待客户,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练。参与公司法律事务的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处理了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防范于未然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索。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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